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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之死:为何他被迫签下总价1300万的离婚协议
2017-09-11 14:02:17
摘要:每部好莱坞爆片里都有一个酷炫吊炸天的程序员,连上网线就能神挡杀神黑破天际,把世界改成自己想要的样子。现实中的一位程序员,WePhone开发者苏享茂却选择自杀。这起自杀事件还没有引起和李文星事件那样的全社会关注,但在程序员社群已引发震动。事情过程不算特别复杂。

  题图与本文内容无关

  一、程序员的悲伤故事   每部好莱坞爆片里都有一个酷炫吊炸天的程序员,连上网线就能神挡杀神黑破天际,把世界改成自己想要的样子。现实中的一位程序员,WePhone开发者苏享茂却选择自杀。这起自杀事件还没有引起和李文星事件那样的全社会关注,但在程序员社群已引发震动。事情过程不算特别复杂。苏享茂今年3月30日通过世纪佳缘VIP服务结识翟欣欣,在为女方花费数百万后两人在6月7日领证。苏在公开发帖中表示结婚1个月就发现女方是撒谎成性的心机婊,双方都提出离婚并在7月18日办理手续。然而翟欣欣带亲戚、律师等各色人等继续咬住苏享茂,以举报违法名义索要价值1300万的现金+房产。重重围逼下精疲力竭的苏享茂做出了最下策的选择,在9月7日凌晨5点自杀。   二、真相会反转么   每逢爆料必反转。在当事另一方翟欣欣还没有回复的情况下,苏享茂自杀的原因同样存在反转的可能。但在有进一步事实披露之前,基于已公开事实的进行分析,可以判断反转的几率是很小的。   1. 微信内容能不能做证据   证据是全部逻辑的开始。苏享茂在自杀前先行披露了部分证据,目前已公开的除了作为单方陈述的事件说明外,最主要的证据是有双方留言的微信。有观点质疑微信内容能否作为证据,这类质疑从民诉法角度看是不成立的。2013年《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最高法院2014年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用例举方式进一步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毫无疑问属于可以合法作为证据的数据交换方式。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微信都可以作为证据。如果可以调取存储在腾讯服务器的微信内容,这样具有很高公信力的独立第三方数据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考虑到腾讯多次表示服务器不存储用户微信内容,可能作为证据的只能是本地移动端存储的微信通信内容。从理论上说手机存储的微信内容有可能通过技术手段篡改,但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   首先,这种在微信App内的修改在技术上是非常困难的,腾讯和很多硬件提供商都严格限制对内容的修改权限;   其次,举证责任是可以动态转移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一方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后,如果对方反驳也要承担提供、证明反驳观点证据的责任。如果翟欣欣否认苏享茂公布的微信内容但又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这些内容的证据、同时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微信证据的效力除了内容真实性之外,还依赖对双方身份的验证。从苏享茂已披露的系列证据来看,身份真实性还是有保障的。   2. 谁在说谎   在翟欣欣提供反驳证据前,单从苏享茂提供的证据来看,翟欣欣从借世纪佳缘结识苏享茂开始的全过程对她非常不利,匪夷所思之处比比皆是。相貌出众又自称家住别墅的年轻女性结识外貌并不出众的男性,仅仅3天时间在诱使男方拿出房产证和账户后突然表示自己是一见钟情。突如其来的感情冲动只有一次,其后的全部表现却深谋远虑。从让男方全款买下海南房产到逼男方卖掉位于北京西二旗的婚前房产,每一步都是为离婚带走财产铺路。   更难以令人接受的是在苏享茂自杀前2小时的9月7日凌晨3点,一个新注册的“实话110010”在百度贴吧的渣男吧发帖,直指苏享茂是身患重度乙肝的骗子渣男,且长期在世纪佳缘等相亲机构与女孩相亲骗色。这个极具攻击性的帖子内容并不属实。即使只从苏享茂阳光下照片来看也属于完全不同重度肝病的有光泽的正常脸色,而根据苏家人解释的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猜测只是抗体携带者),和乙肝患者是两回事。   从这些事情来看,谋划已久的心机昭然若揭。网上有多个帖子认为翟欣欣是专门借婚姻行骗的拆白党,类似打结婚旗号的仙人跳。翟是否有团伙目前不得而知,也应该给翟欣欣辩护的机会。但是已披露的证据都可以交叉验证,这些证据全部对翟欣欣不利。   三、离婚协议的法律分析   苏享茂虽然签下支付总价1300万的离婚协议,但这份协议当然是无效的。任何有效合同必须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前提,而苏享茂显然是在翟欣欣威逼下被迫同意。这里不仅苏享茂的签字是违心的,同时翟欣欣也构成敲诈勒索。以违法手段逼迫对方签字,协议不具备生效的基本条件。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要挟等手段强迫受害人提供财物。需要解释的是这里用以要挟的内容不影响敲诈勒索行为的构成。因此假定苏享茂构成偷漏税或者违法运营WePhone,翟欣欣以举报相胁迫同样构成敲诈勒索。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金额,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导致受害人死亡也符合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翟欣欣在这两个选项上都可以打勾。对于苏享茂是否构成偷漏税以及运营WePhone是否违法我也有独立观点,由于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就不展开讨论。   四、码农的集体困境   心理学专家武志红在分析苏享茂自杀事件时认为,指责当事人自杀实际是因为不能理解亲人背叛对当事人带来的心理绝望。我很认同这一点,同时认为苏享茂自杀不仅是他一个人的悲剧,也反映了程序员群体的心理和认知困境。抛开道德评价,翟欣欣长得很不错。前天我刚看到翟欣欣照片就发给一位程序员大牛求评价,大牛一语道破说这长相码农是挡不住的。其实苏享茂的同班同学发帖也提到,小茂这样一直做技术、圈子极小的简单老实程序员根本挡不住精心设计的圈套。   小说里的程序员个个都是蜘蛛侠,真实的码农很多却只是蜘蛛。回到现实中的程序员很多只会上班埋头码字,下班用硬盘探索人生。客观上高启的专业壁垒挡住了很多普通人对程序员世界的窥视,但也反过来挡住码农们对外界交流的路径。码农在代码世界里如鱼得水,但不论在设计、运营、管理还是更重要的生活交际中,所依靠的却是对人性的理解。   程序员的世界很单纯,高强度的职业训练让很多程序员潜意识里把代码的逻辑关系投射到现实世界。然而复杂的人性并不是以严谨的逻辑为基础,更多折射基于利益的精打细算和情绪的任性。码农们大多单纯,他们成天流连于代码之中,渴望凡间的幸福却又不懂凡间的故事。如果你给码农一个美丽的肥皂泡或者画一个大饼,然而幻象迅速破灭甚至如一桶冰凉的水泼在码农身上,外人很难想象一个单纯码农的无助和绝望。当码农发现代码没有办法给他答案又无法承担给朋友添麻烦的心理压力时,悲剧的发生是高概率的。   苏享茂的悲剧虽然基于一个恶意的圈套,但他自己的不谙世事和过分单纯也是导致事情最终恶化的重要原因。在这一点上苏享茂只能代表自己而不是代表大多数程序员,但程序员作为一个群体和真实世界的融入程度的确不如销售、律师、管理等职业基于关系和沟通的群体。希望苏享茂的悲剧能让全社会更多关注程序员群体的心理健康,更希望程序员能主动走出代码的象牙塔,走进有丑恶但也有真善的真实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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